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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党纪学习教育丨违规选任干部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分规定

    作者:
    时间:2024-06-03

    为政之道,首在得人。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,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、根本性问题来抓 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

    1. 违规选人用人,用人失察失误

    《条例》规定 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,有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、封官许愿、说情干预、跑官要官、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这是针对“七个有之”中的“搞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的有之”“搞封官许愿、弹冠相庆的有之”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。

    “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”的行为表现,主要是指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关于防止干部“带病提拔”的意见》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》等规定。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,有的凭个人亲疏、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,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;有的依然相信“不跑不送 、原地不动”“又跑又送、提拔重用”那一套 ,变着法子拉关系、走门子 ;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 ,还突击提拔、调整干部等 。

    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 ,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,而且打击党员、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,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 、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、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,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,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,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。

    此外,《条例》规定,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。这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,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 ,给党 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。应当注意,此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,才给予纪律处分 ;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,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。

    2.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,搞好人主义

    《条例》规定,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 ,搞好人主义 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处分 。共有三种情形:

    (1)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。

   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,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,本应采取平职调整、转任职级公务员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,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,搞好人主义,未予以组织调整的行为。这里的“党纪政务等处分”通常是轻处分,如系重处分,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组织调整。

    (2)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。

   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,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,予以组织调整后,未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。

    (3)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。

    这是指领导干部具有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,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,应当予以组织调整 ,同时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,但是搞好人主义,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,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,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、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。

   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,相比于“能上”的皆大欢喜,“能下”往往会得罪人。能否克服好人主义,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。《条例》对此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,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,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,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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